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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1/102.公司名稱: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主旨:本公司於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為健全財務結構及配合公司未來營運發展需要,擬減資彌補虧損,凡本公司權債人對前項減少資本之決議有異議者,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請 查照。說明:(1)依據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及74條規定辦理。(2)減資前:發行股份為41,750,541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額為417,505,410元。(3)減資金額及銷除股份:減少資本87,000,810股,銷除股份8,700,081股。(4)減資後:發行股份為33,050,460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額為330,504,600元。(5)減資比例約為20.84%,即按原發行股份每仟股減少208股。(6)俟呈報主管機關核淮後由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向新北市政府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後,按該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減少208股。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以現金(計算至元為止)給付該股東,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7)本公司債權人對前項減少資本之決議有異議者,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以便依法處理,逾期將視為無異議,耑此奉達。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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